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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复学院毕业实习考勤管理规定

来源:康复学院 时间:2024-09-30 作者:李姣莹 点击:

  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实习基地参加毕业实习,如遇特殊情况,需履行如下请假制度:

1.学生病、事假在1天内,需经带教教师审批;2天由学生实习所在的科室负责人审批;3—6 天需由实习基地主管部门和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共同批准;7天以上(包括7天)须经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签字,辅导员核实情况后,由实习基地和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共同审核,报教务处审批。

2.学生请病、事假需有书面材料(请假申请、诊断书:须三甲医院或所在实习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),按照程序办理请假手续。学生请假手续办理完毕后,须将请假审批结果反馈至辅导员及所在实习基地主管部门、实习科室后方可离开。请假结束时,本人需向准假人(带教教师、实习所在科室教学负责人、实习基地主管部门、康复学院教务科)销假,否则按旷课处理。

3.学生因找工作面试请假,需出示用人单位应聘通知、考试通知等证明材料,方可准假。如因特殊需要,必须去外地面试,需到康复学院教务科请假,所持请假申请材料上必须有康复学院学生科和辅导员批准盖章签字。

4.康复学院教务科、辅导员老师将不定期到实习地点,抽查学生出勤情况。对无故旷课、弄虚作假的实习生将给予相应处理。

5.实习学生无故不参加实习者,按旷课处理。根据旷课时间不同,给予不同的处分。如果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(学生实习期间,每天按8学时计算)者:

1)达10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2)达20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 

3)达30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4)达4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并且不允许参加毕业技能考试;

5)达50学时者,给予开除学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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